公司隨意變更勞動關係是否有效
一、公司隨意變更勞動關係是否有效?
隨意變更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這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行
1、公司調動職工崗位,應有合法理由,根據勞動法,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
2、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3、公司有權利對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變動,但由於我國《勞動法》強調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在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時首先要受到與員工所籤的勞動合同的約束。
4、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企業可以隨意掉崗,企業可以隨時調動。如果沒有規定,企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動崗位。不能,應該雙方協商一致才行,當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除外。
5、按勞動法規定調動崗位屬變更勞動合同 需雙方協商一致才行
6、公司私自調換崗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調崗應和員工協商一致的。
7、《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8、既然是集團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原來未能更換勞動合同也沒關係。
9、如果從規範的角度,最好是更換相關的勞動合同,同時向他諳更換的原因和必要性。
10、在集團公司,即使發生了工傷等事故也沒關係,同樣能處理的。
11、如果要簽訂三方協議,則需要與員工協商來解決,不能隨意地使用。
二、員工與公司勞動關係要怎麼確認?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於勞動關係的變更,如果公司和職工協商的話不一定職工本人不同意,但是乾脆就不問過職工個人的意見就隨意進行變更肯定是不允許的。此時變更以後的勞動關係在法律上也根本就不受保護,勞動關係、包括職工的工作崗位這些都不得隨意調動的,公司作為管理者的身份也不能完全不尊重職工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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