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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股東與公司債務有連帶責任關係

有不少的投資人認為只要公司有獨立的法人,那麼股東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想法並沒有錯,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股東還是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本站將在本文中介紹在哪些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哪些情形下股東與公司債務有連帶責任關係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10.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1.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12.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法》第20條:(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通過以上的瞭解相信大家對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關係也有了大概的瞭解,正所謂在其位謀其職,不同崗位的人也承擔着不同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大家還有關於這方面更深層次的問題的話,歡迎大家向本站事務所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