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股東股權收購是什麼法律關係?
一、公司與股東股權收購有什麼法律關係?
1、股東股權收購也就是股權轉讓,本質屬於權利的買賣,股權轉讓交易通過合同之債的法律關係實現最終的權利轉移,即“債權行為—股權變動”的關係,股權轉讓合同就是股權轉讓的基本形式。股權轉讓應當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同時因為股權自身的特性還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
2、轉讓人與受讓人基於股權轉讓的合意達成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時,合同即能成立。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一般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但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批准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只有經過法定程序獲得批准或登記之後合同才能生效。
3、除了形式要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還取決於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所規定的法定程序。公司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4、經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可見,公司法一般並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由轉讓其股權,只是在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的,則被視為同意。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二、公司收購股東股權應具備什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公司與股東股權收購是通過合同來訂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民法典約束,同時也受公司法調整。公司股東有權轉讓股權,需滿足一定條件,要經大部分股東同意,而且,內部股東有意向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股權交易並不是隨時隨意都可以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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