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隱名股東協議與顯名股東簽訂了之後是否有效力?
一、《公司法》隱名股東協議與顯名股東簽訂了之後是否有效力?
首先,協議對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係的效力。我們都知道所謂協議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此份協議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雙方簽訂,其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約定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該協議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否則,任何一方不按照協議為某種行為構成合同法上的違約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其他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的情形,則該協議就是無效的。
其次,協議對公司的效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協議對公司而言是無效的,隱名股東不能依據此份協議直接的干預公司事宜。當前我國企業實行公司註冊登記制度,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顯示的股東才是我國《公司法》意義上的合法股東,雖然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是由於該隱名股東並沒有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隱名股東就不是公司的股東,他理所當然無權直接對公司施加影響力。
再者,協議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簽訂的協議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效力。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具有公示公開效果,隱名股東不顯示在股東的股東名冊中,其身份也不是公司的股東,隱名股東對外也不具有代表權,因此,其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也不具有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法裏面的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雙方是屬於一種合作的關係,而對於兩種一旦達成了意願必定就會簽訂協議,而對於這份協議也是專門來約束雙方的條款,所以,只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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