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集體協商有什麼好處
專業的談判技巧,只能在公平、平等的談判場合才可以發揮作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之所以推行不下去,關鍵不在於工會缺少談判的技巧和人才,而在於缺少平等的談判權利。解決工會無法與企業平等協商的問題,勞動關係集體協商在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是非常重要的。
勞動合同集體協商及好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集體協商
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至少三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又名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是指勞動者通過自己的組織或代表與相應的僱主、僱主組織或者其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其特點:①集體協商代表的身份對等;②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③集體協商是公開、公平、平等的協商;④集體協商是和平協商;⑤集體協商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協商。實行集體協商的意義:①集體協商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②集體協商是協調、穩定勞動關係和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證;③集體協商是保障社會安定的重要方法。
集體協商與集體談判具有不同的含義,集體協商表達的是一種服從關係,而後者則是平等關係。而只有平等的談判才能真正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方的協商主體有區別。
集體協商的勞方主體是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勞資協商的主體既包括作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整體利益代表的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也包括勞動者當事人個人。
協商的內容有差異。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勞動標準,目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實踐主要圍繞着勞動報酬進行,通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來協調勞動關係。勞資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也包括就工資以外的各項勞動標準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協商,還包括勞動者個人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終止等事項開展勞資協商。從勞資協商和集體協商的內容來看,兩者的主體部分既有聯繫,又相區別,勞資協商的內容能夠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起到有益的補充和完善作用。
協商的程序不同。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程序在我國勞動法律中有明確規定,要經過協商、簽約、批准和備案等法律程序。一旦發生有關集體合同的爭議,《勞動法》第84條對爭議處理的方式也作出明確規範,即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勞資協商的程序在法律規定上則有所不同。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充分聽取意見,經過民主程序後,由用人單位確定。這種程序,被稱之為“先民主,後集中”。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協商決定的權限不同。
儘管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基本上仍以用人單位僱主為主導,很難實現平等協商,但從法律規定來看,由於它涉及到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聯的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問題,因此,集體協商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行使“共決權”,即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決定的範疇。而勞資協商雖然用語與集體協商相近,但其權限卻有很大的不同。《勞動合同法》第4條有關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決定方式和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屬於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範疇,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因此,只需要將有關制度方案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再與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最終由用人單位確定,以此來體現用人單位的“單決權”。
各種制度的制定和各種和各種法律制度設施都是為了保障和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和合法權益,勞動者通過自己或者自己所在的組織進行勞動的談判是非常公正的,既保證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也保真了集法權益體的合,這樣的勞動關係集體協商制度有效地反映了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也保證了集團的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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