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關係構成勞動關係?
勞動法保護的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這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説法。不存在勞動關係的雙方,是沒辦法引用勞動法來進行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雖然現在,大部分人都懂得找到工作的時候一定要籤合同,但對勞動關係估計還一時理解不透。那麼,什麼關係構成勞動關係?詳情請參考下文。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什麼關係構成勞動關係?
構成勞動關係,需要滿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主體資格合法。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合法,指勞動者必須是年滿16週歲、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體部門招收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經勞動人事部門特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合法,指用人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相應的業務,享有法律賦予的用人資格或能力。
2、合同內容合法。
主要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裏,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就是法律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假若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十個月,由於違背了上述“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強制性法律規定,顯然是無效的。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所以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應無效。
4、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
《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於以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均無效。
構成勞動關係,首先是企業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員工是年滿16週歲以上的,雙方簽署了有效的勞動合同,這樣的關係才構成勞動關係。像兼職,還有一般的幫工是不構成勞動關係的,這種關係一旦發生糾紛,只能走普通的民事訴訟,而不是勞動糾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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