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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還拖欠工資怎麼進行維權

僱傭童工還拖欠工資怎麼進行維權

僱傭童工還拖欠工資怎麼進行維權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童工工資能否拿到

這裏存在一個悖論,不允許存在使用童工,那麼又怎麼會有工資呢?但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來予以尋求救濟。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麼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於平常所説的“童工工資”。

僱傭童工的含義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僱傭童工(16週歲以下),童工無罪,招用單位應按未成年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僱傭童工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僱傭童工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有關法律,如果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那麼自己的罪行就會更加嚴重,但是在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處理,自己不僅需要賠償,還會受到有關的部門的處罰,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解決,儘量減緩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