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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盈利性演出是否僱傭童工行為,僱傭童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兒童盈利性演出是否僱傭童工行為,僱傭童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為了未成年人能健康的成長,我國除了有九年義務教育的規定外,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僱傭童工。雖然國家嚴令禁止用人單位僱傭16週歲以下的公民,但是有些特殊的行業是允許未成年人從事的,如文藝單位。那麼兒童盈利性演出是否僱傭童工行為呢?如果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十三條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2、《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農户、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就算是取得監護人的同意也不行。這主要是因為盈利性的演出同樣屬於用人單位通過未成年人勞動獲取利益,但如果是公益性的演出並取得監護人的同意的話就不屬於僱傭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