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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

單位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

拖欠員工工資不同於剋扣員工工資,單位無故剋扣員工工資明顯是違法勞動法的行為,但是,如果只是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合法嗎?若不合法,單位拖欠員工工資損害的自然是員工的合法權益,那麼,若是遇到單位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才有效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回答。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合法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所謂拖欠工資,就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規定的付薪時間,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約定,但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只要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資的,就形成拖欠工資。

但是,根據該補充規定,拖欠工資的情形並不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可以看出,除不可抗力外,只有經工會同意後的延遲發放工資才不構成拖欠工資,其餘情況下的延遲發放工資均屬於拖欠工資。

單位拖欠員工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員工可以依法向單位追討,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

如出現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此外,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7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和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如果公司拖欠你們員工的工資情況屬實,你們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你們提供的事實、證據,認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發出支付令。公司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公司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7條第2款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因此,如果支付令失效,你們又沒有公司出具的欠條的,按規定只能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合法嗎?單位拖欠員工工資自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單位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對此,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如果單位拖欠工資的時間並不長,且單位確實是因為經濟週轉困難,作為員工自然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單位無故拖欠工資不發,且經常性的不按時發放員工工資,作為員工,您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權,向公司追討應得的工資數額。在此過程中,如果您還有疑問,建議您向專業的勞動律師諮詢,以更好地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