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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7天試用期沒有工資正常嗎

一、勞動者7天試用期沒有工資正常嗎

勞動者7天試用期沒有工資正常嗎

不正常,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工作七天後辭職,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試用期”內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風險: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起,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仍應支付第一年度的雙倍工資。雙方一旦形成糾紛,用人單位必定敗訴。

2、“試用期”內單籤“試用合同”

風險: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之後用人單位再同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續簽合同。一旦勞動者在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屆滿之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缺乏有效手段應對。

3、“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費用

風險: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後,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補助金的數額,使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並標準達到近三十萬元。一旦在試用期內發生工傷事故導致勞動者傷亡,將會導致數十萬元的工傷補助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工作了七天之後,並且有提前三天正常提出離職,那麼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都是屬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進行正常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