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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用工單位不配合後續手續怎麼辦?

工傷認定後用工單位不配合後續手續怎麼辦?

工傷認定後用工單位不配合後續手續怎麼辦?

可以由受傷人自己去做工傷鑑定,和鑑定中心説明情況。

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與義務,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鑑定內容需要符合工傷保險所提出的認定標準,只有符合認定,認定結果才會生效。如果勞動者由於自己的原因導致受傷,鑑定出來之後用人單位沒有義務幫助勞動者進行傷情的治療手續,所以只有符合認定製度才能獲得相關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