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走法律程序?
現階段我國對於勞動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制定十分重視,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工傷的情況,但是有的不法單位在員工工傷後不對員工的損失進行賠償,這時候很多人不知道用什麼法律保護自己。那麼工傷認定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走法律程序?下面就工傷認定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走法律程序的問題進行解釋。
工傷認定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走法律程序?
先收集證據材料,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時候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在發生工傷事件時,首先要對證據進行拍照留存,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如果不賠償就到相關部門進行仲裁,最後仲裁不成功就要去法院進行起訴。當大家遇到相似情況時,可以參考本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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