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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怎麼辦公司給賠償嗎?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怎麼辦公司給賠償嗎?

發生交通事故是我們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就要採取相應的措施維護好自己的權利。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索賠,如果認定為工傷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雙重賠償怎麼理解,交通事故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怎麼辦會給賠償嗎?本站小編查閲了相關資料後整理在下文中供大家學習。

一、交通事故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怎麼辦

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是雙重賠償並不是兩類賠償相加,如何賠償,法律沒有統一規定,而要看當地的規定,很多地方是差額賠償,就是説先按交通事故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有的地方是傷者得到肇事方賠償後,工傷賠償要做一些扣除,如醫療等費用。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案情,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負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義務,自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申請的,受害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有權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用人單位或者受害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根據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認定書》。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認定法律糾紛的解決途徑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如果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保險行政部門送達的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請行政複議。若是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自簽收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前提是受害者不與肇事者私了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給予賠償根據賠償的金額以及地方法規的具體規定,對於處理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提起訴訟。出於法律的嚴謹性,小編建議將具體情況告知律師,才可為您提出針對性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