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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在疫情期間解僱員工

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員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也應當順延至員工治癒為止。此時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患病員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第二,員工雖未被確診為新冠肺炎,但被採取了隔離觀察或其他隔離措施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且應當支付工資。
第三,如果員工沒有以上情形,但出現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在疫情期間解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