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用工單位辭退員工
用工單位在疫情期間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看解除事由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用人單位不能因員工患有新型肺炎、是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或者當地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及時到崗的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此時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構成違法解除,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計算二倍賠償金。
其次,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在隔離期、醫學觀察期間到期的,用人單位亦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相應期限屆滿;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亦不得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經濟性、結構性裁員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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