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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降低工資合法嗎

一、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降低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降低工資合法嗎

疫情期間降低工資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無法到單位正常工作,單位按曠工處理合法嗎?

不合法。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在隔離期間,由政府對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用人單位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而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來對待,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也不能以勞動者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三、疫情延遲復工,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如確因疫情導致公司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需與員工説明情況,並在阻礙因素消除後儘快支付,以儘量減少勞資糾紛,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發生爭議時,公司也需要對疫情導致無法克服的困難承擔舉證責任。

可見,單位在疫情期間也可以降低工資待遇,但是,就降低工資待遇的這件事情不能不跟員工協商。只不過,如果一個月以內甚至於説一個星期以內就已經正常復工的這些企業,無故降低工資待遇的行為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