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發工資嗎
一、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發工資嗎?
在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資嗎?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其實,像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肯定是隻能以本地的政策為準的,因為各政府部門規定的企業復工的時間都不一樣。包括每個政府部門在確定生活費標準的時候,肯定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疫情期間,勞動者要多關注當地政府的官方消息。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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