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不得開除員工,疫情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辦?
一、疫情期間企業不得開除員工。
人社部1月24日對外發布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此外,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二、疫情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辦?
1.首先和企業協商,面對這突如其來的疫情,可與企業共渡難關,降減待遇及減少工作時間時長等;
2.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企業整改;
3.若協商不成,投訴也不成,企業非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千萬別提交離職申請或也別在類似協商一致文件上簽字等;
4.企業強制解除的,一般情況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仲裁免費),此時員工可兩種選擇,一種是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給與員工賠償金(在此企業工作多少年,就可要求多少個月的2倍賠償),另一個是不同意解除,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補發仲裁期間及過去拖欠的工資;
5.還可主張其他一些合法訴求,如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加班費,提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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