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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申請人順序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宣告失蹤申請人順序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前款第三項中的扶養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間的相互扶養。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