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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怎麼處理

宣告失蹤不發生物權變動。法院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利害關係人均可成為財產代管人。上述範圍內的人成為財產代管人沒有順序限制。成為財產代管人,不代表可以隨意處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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