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人財產如何處理
一、宣告失蹤人財產如何處理
1、公民被宣告失蹤的,則對其財產有代管的問題;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則對其財產依法進行繼承。
2、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或者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即失蹤人的財產由他人代為保管,並只能為失蹤人的利益而妥善處理(如清償債務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於自然死亡,依法對其財產,則作為遺產開始繼承。
繼承開始後,如果遺囑有效,則按遺囑繼承。否則開始法定繼承,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因為僅涉及財產關係,所以相對簡單一些。宣告失蹤判決基於該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從我國立法上看,一個公民在被宣告失蹤後仍然適用關於生存人的規定,並未喪失其民法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只對他的財產設定代管人,並以其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較少涉及人身關係上的變動。
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則複雜的多,既包括財產關係,也包括人身關係的變動。宣告死亡判決以推定該公民死亡為根據,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者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變更和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體,個人合法財產按繼承處理,債權人有權向其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
在依法宣告公民失蹤之後,可以設立財產代管人,一般是有失蹤人的近親屬擔任,主要是為失蹤人的利益而除了其財產,包括支付子女撫養費、老人贍養費,清償債務等等,若有損害失蹤人利益的情況,則就需要財產代管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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