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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

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託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繫,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並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