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申請宣告失蹤嗎
有時候債務人為了不想還債,居然玩起了失蹤這一套,而大多數債權人並不懂法,在發現債務人失蹤之後往往也是無機可思。但其實我國法律規定,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能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而此時債權人也是作為債務人的利害關係人,那麼債權人能申請宣告失蹤嗎?當宣告了債務人失蹤之後,又該如何來追討債務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兩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債權人能申請宣告失蹤嗎
(一)什麼是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二)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條件
申請宣告失蹤的必須是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就是指因失蹤人的失蹤造成當事人損失或者得利的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債務人的失蹤關係到債權人向誰主張債權和如何主張債權,因此債權人是利害關係人之列,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宣告失蹤。
二、宣告失蹤後債務怎麼辦
(一)宣告失蹤後債務人的財產怎麼辦
1、財產首先由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2、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並且代管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如果因為代管人的過錯導致財產受到損失的,代管人應當賠償債務人的損失。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二)宣告失蹤後債權人向誰討債
雖然債務人失蹤已經被依法被宣告失蹤,但是並不意味着債權人的債權就得到實現。那麼債權人在法院宣告債務人失蹤後該怎麼做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也就是説,對債務人宣告失蹤後,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以獲得債權實現。如果財產代管人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對其提起訴訟。
債務人失蹤後債務的清償無疑是一大難題,但是並不意味着債權無法實現。以宣告失蹤的方式使債務人的財產能夠被支配,使債權人的債權有被實現的可能。採取這種方式對債權人來説並不困難,不過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也會涉及到一些比較專業的問題,如應該怎麼申請宣告失蹤,這方面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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