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發包人違約情形有哪些?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違約: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督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1、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合同之中的發包人必須按照合同中的內容來自於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可以視作違約合同,如果有違約情況產生的話,需要對對方進行相互的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也可以通過合同之中的違約事項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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