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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於《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

2、《合同法》第272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建築法》第28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都對分包做了嚴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籤訂了分包合同,那麼合同無效。

3、《建築法》中對於施工單位的從業資格有着嚴格的限制,因此當簽訂分包合同建築商不具備資質是,分包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