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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合同當事人將會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合同約定仲裁則向約定的仲裁機關提起仲裁)。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立案並進行審理的前提,因此,訴訟管轄權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合法進行,並直接影響到實體審理的正確與否。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談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問題,便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迅速處理。

因為法律上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但沒有聲明,訴訟時效是一年,可這樣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建築物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着重大質量問題,其實訴訟時效應該適用於一般的訴訟時效,一般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