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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麼?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麼?

在當代社會,經常可以看到某個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承包,有建設工程的承包必然就存在建設工程的法寶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可以看到承包和發包,但是一般人對這個兩個概念其實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説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麼這個問題。

一、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麼?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建築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裏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複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於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築法》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國家發佈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本。 訂立建築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範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 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準等要求,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2、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已於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於符合該法要求招標範圍的建築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二、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概念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並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並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是指經濟活動中,作為交易一方的建設單位,將需要完成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給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去完成,並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築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託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並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並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制度,是建築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產物。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要通過參加市場競爭來承攬建設工程項目。這樣,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築活動僵化的體制,有利於建築業健康發展,有利於建築市場的活躍和繁榮。本章將對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建築工程發包的條件與方式,建築工程總承包制度、聯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的規範分別加以闡明。

一共有三個原則,首先發包和承包都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並且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其次,以招標、投標為主要手段,以直接發包為輔助手段。最後,雙方不能不正當的競爭。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