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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如何處罰的?

窩藏、包庇罪如何處罰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對於犯罪行為是要正義的指出來的。但是,有些情況下,會使得某些人進行窩藏、包庇犯罪嫌疑人額行為,大部分原因是他們有着不一般的關係。那麼,刑法對於窩藏、包庇罪如何處罰的?接下來就隨小編一起更加詳細的瞭解一下相關資料吧!

刑法對窩藏、包庇罪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窩藏、包庇罪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

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脱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那麼,刑法中窩藏、包庇罪如何處罰的?首先情節較輕的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那麼有期徒刑的時間自然而然就會長一些了。總則,作為一名懂法的公民,就不應該包庇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