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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時效

如今,城市現代化發展越來越快,高層建築越來越多,有人承包土地開發,其中就要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合同,就有糾紛,解決糾紛是個問題,輕則私人解決,重則法律訴訟,其中就包含訴訟時效。那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究竟有多久,何時起訴才能不引起大問題?本站為您解答。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

二、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如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一般民事合同,起包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也就是一般訴訟時效,也就是3年,也就是説,起了民事糾紛,三年內一定要準備好相應材料,到相關法院發起訴訟,以求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對於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人,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