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
在生活中,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十分常見。而在諸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就是如何確立訴訟主體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當您遭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應該將誰列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應該如何認定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
一、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中關於當事人的確認比較複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於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係,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在實踐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 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墊資施工合同不作無效認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中的兩類常見問題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分析闡述,相信您對這兩類問題也有了自己的認識。在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時,要針對具體情況選擇適格的訴訟主體。而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僅要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還要着重審查文中所提及的幾類。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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