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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承包怎麼管理

1.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工程發包承包怎麼管理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本辦法所稱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進行工程結算,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活動。

3.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5.國家推廣工程造價諮詢制度,對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6.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7.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8.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佈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税金。

9.招標標底應當依據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

10.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

11.投標報價低於工程成本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對是否低於工程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12.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