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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和承包是怎樣的,如何進行管理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定義

建築工程發包和承包是怎樣的?如何進行管理?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委託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為其完成某一建築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為。建築工程發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築工程承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發包而言的,是指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築工程任務,並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建築工程發包和承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書面合同。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方面與“建築法”配套的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佈)、《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2000年發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建設部2003年共同發佈)等。

1、工程發包管理

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1)工程建設報建制度

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後,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使政府瞭解固定資產投資和工程建設情況,以便制訂政策,調控建築市場供求,這是管理建築市場的龍頭。

(2)發包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為了加強對發包方的資質管理,文件規定發包方應具備的條件是:

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②、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③、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②③條條件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諮詢單位等代理。

(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是:

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已獲批准;

②、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③、具有工程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等。

(4)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

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是:

①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②工程項目已列人年度建設計劃;

③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

④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⑤建設用地的徵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5)關於工程發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都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佈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設備採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徵得承包單位的同意。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2、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總承包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等都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户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可開展承包業務。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轉包,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對違反發包和承包方面有關法規的,均要受到相應處罰。

3、關於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方面的規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合同法”中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違約規定均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佈)中規定辦理。在我國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統一使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標準文本。

(1)訂立合同的依據

訂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設計合同,須具有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已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方能簽訂;小型單項工程須具有上級機關批准的文件方能簽訂;如單獨委託施工圖設計任務,應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簽訂。

(2)設計費支付

設計的收費標準由當事人依國家規定約定。在2000年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有定金擔保,發包人應支付設計費的20%作為定金。但這一規定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牴觸。《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設計人按合同約定提交設計成果或階段設計文件後,發包人應及時支付約定的各階段設計費。

(3)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一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責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委託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付給勘察設計費;維護設計人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4)設計人的責任

設計人的責任是: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上一階段投計的批准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設計;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完成各階段的設計任務,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對於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設計人應負責修正和完善;設計人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並按合同約定參加工程驗收工作。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5)違約責任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設計人完善任務,並應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對於因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設計人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和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發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或順延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的時間。因發包人責任而造成重大返工和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

以上就是有關於建築工程發包和承包以及和建築承包的有關內容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在建造工程的承包和發包是,招標與投標是必經過程,並且遵循着工作公開、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對於施工團隊也有着嚴格的要求,保證建造工程的質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