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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第2張

三、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四、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五、支付價款,接收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十項指出“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第3張

六、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三項指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