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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建築企業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和責任

借用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之規定,應為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借用建築企業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