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索賠時效是怎樣的?
一、建設工程索賠時效是怎樣的?
1、索賠時效一般是二十八天:
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於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根據通用條款)。該種索賠時效,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
2、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一般為2年,但涉及商品質量不合格、人身損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但訴訟時效從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與索賠時效的差別:
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存在根本的區別,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是法定時效,不可隨意約定更改,指向的對象是法院。索賠時效是權利人請求義務人行使義務的期限,該期限是約定期限,指向的對象是義務人。
索賠時效是除斥期間,超過索賠時效喪失的是實體權利,義務人給付的可以要求返回。超過訴訟時效即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義務人給付的無權要求返還。
二、工程索賠所需證據
1、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實性:全面性;法律證明效力;及時性。
2、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種類包括:
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來往文件、簽證及更改通知等;各種會談紀要;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表;施工現場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氣象報告;工地交接班記錄;建築材料和設備採購、訂貨運輸使用記錄等;市場行情記錄;各種會計核算資料;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建築工程索賠條件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在我國的建設工程的糾紛處理中,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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