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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合同無效連帶責任發包人需要承擔嗎?

一、工程轉包合同無效連帶責任發包人需要承擔嗎?

工程轉包合同無效連帶責任發包人需要承擔嗎?

工程轉包合同無效連帶責任發包人可能需要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對於工程轉包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1、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2、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會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3、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裏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説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建築工程合同轉包後如何發生糾紛,發包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與發包方是否存在過錯有關。實際施工方若是有足夠證明發包方存在過錯的證據,但是發包方拒絕擔責,那麼該實際施工方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