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企業應承擔哪些責任?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企業應承擔哪些責任
(一)、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民事責任
因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承包企業導致的合同無效屬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幾種無效合同的情形,施工合同特別是分包合同無效,則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無法追究逾期竣工違約金、未達到質量標準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再加上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承包企業本身不規範,在合同效力喪失的情況下,難以有效約束承包人,從而給建設單位工程運營帶來極大的風險。
(二)、承包人出現工程事故的連帶責任
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不僅延緩了建築工程竣工時間,帶來工期損失,如果建設單位明知施工企業不具備相關資質,也要就上述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行政或刑事責任
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建設單位也存在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風險。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要明確建設單位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則會弔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應該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將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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