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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自行變更工程規劃設計承包人承擔責任嗎

發包人自行變更工程規劃設計承包人承擔責任嗎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包方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
如果發包人未經設計、規劃等部門同意自行變更規劃、設計,承包人是否承擔責任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發包人未經設計、規劃等部門同意自行變更工程規劃、設計,承包人按照發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發包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自行承擔;
2.發包人未經設計、規劃等部門同意自行變更工程規劃、設計,承包人按照發包人指令施工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