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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有賠償方面的違約責任。施工合同雙方乙方為承包人,另一方為發包人,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是合同雙方的責任:

1、承包人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發包人的責任

(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二、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建築工程方面的合同是否容易發生一些問題的,比如説存在着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身義務的狀況之下,是需要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如果對方所提供的工程質量問題的話,需要返工或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