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處理方式有哪些?
協商、起訴都是可以選擇的確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數額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賠償損失。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與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相同,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損失,則承包人承擔一般法定賠償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施工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也應當在合同的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違約時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
3、採取補救措施。對於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違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採取返工、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對於承包人的違約行為,發包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應當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支付違約金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已經簽署了建築施工合同的單位,在實施了違反合同的內容之後,可能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也有可能承擔的是支付賠償金、定金的責任。具體的擔責方式,與建築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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