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延期履行違約責任需要承擔嗎?
一、建築工程合同延期履行違約責任需要承擔嗎?
建築工程合同延期履行違約責任不一定需要承擔,具體是否需要承擔,由延期履行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確定,若是不構成,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一條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二、建築工程合同延期履行構成違約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建築工程合同延期履行構成違約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通常情形下,在簽署了建築工程合同之後,施工方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合同,若是在既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的,可能就會因為違反了建築合同的約定而需要支付違約金。若超期履行是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導致的,那麼此時施工方也有可能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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