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當對自己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行為包括:
1、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是否具有合法資質;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
4、是否在約定期限內完工;
5、是否依約支付工程價款等。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民法典》對於違約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建設工程合同違約的情況下,是需要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情況來追究違約的責任,一方的行為影響合同履行的就構成了違約過錯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的,則都應當承擔過錯範圍內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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