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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雙方簽訂合同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一、建築工程雙方簽訂合同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雙方簽訂合同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雙方簽訂合同後違約責任有,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建築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當對自己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行為包括:

1、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是否具有合法資質;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

4、是否在約定期限內完工;

5、是否依約支付工程價款等。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補償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在一般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則之外,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的特殊處理規則進行細化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完成會有建築物等不動產的產生。基於這一特殊性,合同無效時,發包人既無法向承包人返還建設工程,也無法向承包人返還已經付出的勞務和使用的建築材料,因此只能折價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事實情節來進行,由於一方的行為影響合同履行的,存在違約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的,則都應當承擔過錯範圍內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