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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是如何約定的?

最近,有很多人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簽訂問題的疑問,很多當事人都是因為簽訂合同的時候不夠謹慎,責任分配不明確,導致後續維權方面存在諸多的障礙。那麼合同的簽訂相關規定有哪些?為此,小編為大家詳細的整理了關於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供大家進行參考。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是如何約定的?

一、當事人違約責任的約定

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並不是説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違約責任。

二、承包人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三、發包人的責任

1、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5、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四、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①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以及施工合同解除的具體情形,作為勞動者,我們通常處於比較弱勢的一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時候要更加謹慎。從各個方面考慮,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合同中也會存在很多細節問題,如格式條款等都要多加留意,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