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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設計合同中違約責任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中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設計公司分公司能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

1、建築工程公司對外承攬工程必須要有相應的資質,如果分公司是經註冊登記成立的,並且具有相應的資質,在其營業範圍內是可以對外承包工程的。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追訴到總公司,訴訟會比較麻煩。

3、現實生活中,許多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資質,就是個人掛靠,對這樣的公司最好還是不簽訂合同為宜。

相關法律

1、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所以,分公司自身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未經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外簽訂施工合同,公司可能不會承認該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不會承擔基於分公司擅自簽訂合同導致的民事責任。

為防範合同糾紛,在簽訂過程中,以下10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分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係,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了分公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託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範圍又包不包括你們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總公司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相對人沒有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事後才知道總公司並沒有授權或者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超過了授權範圍,合同也不會淪為無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後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總公司追認前,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通知撤銷。

(三)沒有得到授權但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範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後,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範圍,但是並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分公司實際上就是總公司的一個分,主要是總公司授權給其的經營和簽訂合同的範圍,那麼分公司就可以自行進行簽署不必要到總公司再去進行簽署。但是如果違反了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之內,那麼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就由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