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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建築工程合同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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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建築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雙方在訂立工程建設合同的時候,會約定好各自的違約責任,這個條款很重要。如果約定違約金,則通常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具體比例雙方協商,不能過低也不能太高。如果一方中途違約,導致工程建設進入僵局,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執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