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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強拆程序違法責任有哪些?

一、違章建築強拆程序違法責任有哪些?

違章建築強拆程序違法責任有哪些?

1、賠償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

採取暴力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3、行政責任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

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力,但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的程序沒有作出規定。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規定。在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規定,更要注重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的程序規定,以確保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強制拆遷必須遵守如下程序的規定:

(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書面行政裁決,履行送達程序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在行政裁決書不能缺少權利告知內容。

(二)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三)拆遷人已經按行政裁決的規定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

(四)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之前,應當邀請有關行政機關、拆遷當事人代表、社區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同時,房屋拆遷行政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才能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五)依法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六)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遷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主要義務行政第一百條債務的約定抵銷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後,經過審查,對應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作出書面的准予行政強制拆遷決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定書,並履行送達程序,同時責成被拆遷人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執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載明行政強制拆遷的日期,該日期不得少於15日,以便督促被拆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遷人自動履行搬遷義務。

綜上所述,對於強拆的具體實施,是需要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如程序上也存在錯誤的,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