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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和遺贈的區別有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與遺贈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遺囑的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範圍不相同,遺囑的繼承人一般只可以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及以外的個人,而接受遺贈人則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或者國家、單位;因此,受遺贈的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性質的。
2、遺囑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則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表示為放棄,即為其喪失受遺贈權利。
3、受遺贈權不可以讓他人代替行使權利;當受遺贈人在遺贈人之前死亡的,其受遺贈權利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時,也不可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而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願意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可以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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