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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區別有哪些

一、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區別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區別有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囑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囑中的繼承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囑是無償的行為。

二、遺囑的特徵有哪些?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其實,遺贈扶養協議跟遺囑是很好區分的,對於被繼承人來講,自己在立遺囑的時候不需要跟遺囑中指定的繼承協商,繼承人知道遺囑以後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權,可是籤遺贈扶養協議的時候必須和扶養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