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税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裏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二、遺贈糾紛如何處理
遺贈糾紛常常發生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在實施其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遺贈人將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時最重要的要看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願、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並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並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權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應優先於執行遺贈。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遺贈遺囑可以説是有罪強法律效力的遺囑。一般有遺囑並且不衝突的情況下,遺贈遺產和遺囑財產可以同時進行繼承,但是隻要跟遺贈財產有衝突的,就得先執行遺贈財產。不管是遺贈撫養協議書,還是遺囑,都要符合法定的格式,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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